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最低年限的基本規定有哪些?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逐漸損耗而轉移到商品或費用中去的那部分價值,也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資產而在其使用年限內分攤的固定資產耗費。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圍是計提折舊的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哪些?
1、年限平均法(也稱直線法)
年折舊率 = (1 - 預計凈殘值率)÷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年折舊率 ÷ 12
2、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 1 - 預計凈殘值率 )/ 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 = 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 ×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2÷ 預計使用壽命(年)× 100%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凈值 × 年折舊率 ÷ 12
4、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 = 尚可使用壽命/ 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 × 100 %
月折舊額 = (固定資產原價 - 預計凈殘值 )× 年折舊率 ÷ 12
一般企業使用較多的是直線法。企業計提折舊可以個別計提,也可分類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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