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轉移地點剩余發票能否異地使用?

2019-07-02 10: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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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轉移地點剩余發票能否異地使用?關于這個問題,在實際的會計中是公司注冊地在a地,但是在b地有業務,那么這個情況是否可以繼續使用a地領取的發票呢?請看下文會計學堂小編為大家介紹關于這個內容的相關答案,歡迎閱讀!

企業轉移地點剩余發票能否異地使用?

【問題】

在實際經營過程中,企業會發生生產銷售地點轉移的情況,如公司注冊地在a地,現需將公司所有業務轉移至b地,a地不再有業務,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a地申購的發票在b地是否可以繼續使用?企業又該如何向b地的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呢?

【解答】

企業如有上述情況發生,在b地經營不可以再使用a地領用的發票。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文件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企業轉移地點剩余發票能否異地使用?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因此,公司在a地不再發生經濟業務,也就終止納稅義務了,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事項。在未辦理該事項前,a地發票使用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如果此時在b地使用a地剩余發票,將會受到稅務機關相應的處罰。

發票可以在異地使用嗎?

不行,必須在營業執照所在地使用.要經過批準才可以,但一般不會批準的。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企業轉移地點剩余發票能否異地使用?上文介紹了這個是不能將剩余發票在異地使用的,因為如何在a地不在發生經濟業務,那么也就不存在納稅義務了,對此大家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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