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食堂購買液化氣進項稅能否抵扣?
液化氣鋼瓶屬于商品包裝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223號):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單位銷售液化氣的鋼瓶租金屬于價外費用,應該征收增值稅,購進液化氣鋼瓶取得的專用發票進項稅可以抵扣。
另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我們公司購買的保險柜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嗎?
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貴公司購買的保險柜如果不屬于以上范圍,則可以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
內部食堂購買液化氣進項稅能否抵扣?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的液化氣用于職工食堂,屬于用于集體福利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更多有關財務的相關內容,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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