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對發票管理有什么規定?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記錄、確認單位和個人經濟往來的商事憑證,是相關主體之間發生款項收付和資金流向的證明,因此,它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而且是稅款征收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對于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稅收征管法中對違反稅務管理規定的行為有哪些?
一、根據修訂后的《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于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權限、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并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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