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加速折舊如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新企業所得稅法固定資產殘值率有何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對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做出硬性規定,將固定資產殘值率的比率確定權交給企業,但是強調一個合理性,要求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及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提示:原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十五條(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本次調整為4年,新增加了電子設備為3年。要注意的是,本規定自2008年起實施,以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能調整。關于預計凈殘值,企業可自行確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新企業所得稅法加速折舊如何規定?只要是按照規定來的,所得稅上面的加速折舊是可以執行的,上文介紹了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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