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分公司拆借利息扣除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扣除的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包括銀行企業內部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這也是兩者需要予以區分的地方.
關聯企業間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有限制條件
由于母子公司分屬獨立的法人,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雖屬于關聯企業,但由于各自獨立納稅,根據《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其資金拆借行為屬于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扣除.由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但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上述母子公司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拆借應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有關企業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規定有哪些?
基本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1)企業間借款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鑒于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2)企業向自然人借款
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企業向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準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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