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劃轉要不要交增值稅
從2009年開始,國稅總局終于就資產劃轉問題出臺了系列相關重要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 號和《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1)13號(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29號(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40號(企業所得稅)、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增值稅)、《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 號、財稅(2018)57號《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土地增值稅)等等。
依據上述涉稅文件的零散規定,我們對于資產劃轉的理解如下:
資產劃轉是股權(產權)或資產在政府與國企之間、企業相互之間所進行的無償轉移或以股權支付為對價的轉移。
可以說,資產劃轉是一個非常特殊的經濟業務,既不是銷售,也不是視同銷售的范圍,而是體現了在同一控制主體之下的權力內部轉移,所給與的特殊稅收優惠政策。
資產劃轉其實可以分為無償劃轉和有償劃轉兩種,這是站在資產劃轉的劃出方來講,無償劃轉當然是未取得任何支付對價,而有償劃轉通常應取得股權支付對價。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有人認為根據目前的涉稅文件,只有取得股權對價才可以理解為劃轉,其他任何形式對價都不是劃轉,而是正常轉讓或者資產交換。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通常情況下,居民企業間資產劃轉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存貨、設備的,原則上征收增值稅。因此,無論是母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還是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劃出方需視同按公允價值銷售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但是滿足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殊條件的(如國稅總局2011年13號公告規定可以免征增值稅的情況),不征收增值稅,對于滿足稅收政策規定的特殊條件的界定還沒有給予明確的界定,對于不同地方稅務局的理解還是有所差異。
關于資產劃轉要不要交增值稅的問題小編就介紹到這里,想了解更多的規則可以查考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或者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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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