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勞務派遣如何差額交稅?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規定:
1、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4、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二節:
1、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
3、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4、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轉型后應納稅額計算規則:
1、轉型后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可按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如取得外地或本市非試點納稅人的原屬于營業稅可差額征收范圍的發票,可按發票金額在銷售額中扣除;如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專用發票可按發票注明的稅款抵扣銷項稅額。
2、轉型后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交通運輸業、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納稅人取得的外省市和本市非試點納稅人的原屬于營業稅可差額征收范圍的發票,可按發票金額在銷售額中扣除。
(1)其他行業如取得外省市和本市非試點納稅人的原屬于營業稅可差額征收范圍的發票,也可按發票額在銷售額中扣除。
(2)但取得的本市試點一般納稅人或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的發票,不可扣除銷售額。
3、稅率檔次
(1)根據試點方案,在現行增值稅17%和13%兩檔稅率的基礎上,新增設11%和6%兩檔低稅率。
(2)新增試點行業的原有營業稅優惠政策原則上延續,對特定行業采取過渡性措施,對服務出口實行零稅率或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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