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能不能調賬
不可以。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只是為了核對賬目,并不能作為調整銀行存款賬面余額的原始憑證。只有銀行出具或蓋章認可的實際交易單據,才是會計記賬的依據。
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可做為銀行存款科目的附列資料保存。
該表主要目的是在于核對企業帳目與銀行帳目的差異,也用于檢查企業與銀行帳目的差錯。
調節后,如果雙方余額相等,一般可以認為雙方記帳沒有差錯。調節后雙方余額仍然不相等時,原因還是兩個,要么是末達帳項未全部查出,要么是一方或雙方賬簿記錄還有差錯。無論是什么原因,都要進一步查清楚并加以更正,一定要到調節表中雙方余額相等為止。
調節后的余額既不是企業銀行存款日記帳的余額,也不是銀行對帳單的余額,它是企業銀行存款的真實數字,也是企業當日可以動用的銀行存款的極大值。

出納人員為何不能兼任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一、出納人員不能兼任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的原因是:
出納是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的,而銀行余額調節表是調節日記賬和對賬單的金額,檢查未達賬項,檢查日記賬和對賬單是否正確,是否存在錯誤的地方。如果再由其出納本人編制該調節表,對于在編制過程中發現的一些日記賬上的錯誤,可能就不會客觀、真實的予以反映。故是不相容的。
二、 根據我國《會計法》的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本單位的稽核、會計檔案保管以及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的登記工作。
三、根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財會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權限: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行為。《會計法》是我國會計工作的根本**,是會計人員必須遵循的重要法律。《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為出納員實行會計監督、維護財經紀律提供了法律保障。出納員應認真學習、領會、貫徹這些法規,充分發揮出納工作的“關卡”、“前哨”作用,為維護財經紀律、抵制不正之風做出貢獻。
2、參與貨幣資金計劃定額管理的權力。現金管理制度和銀行結算制度是出納員開展工作必須遵照執行的法規。這些法規,實際上是賦予了出納員對貨幣資金管理的職權。例如,為加強現金管理,要求各單位的庫存現金必須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多余的要按規定送存銀行,這便為銀行部門利用社會資金進行有計劃放款提供了資金基礎。因此,出納工作不是簡單的貨幣資金的收收付付,不是無足輕重的點點鈔票,其工作的意義只有和許多方面的工作聯系起來才能體會到。
3、管好用好貨幣資金的權力。出納工作每天和貨幣資金打交道,單位的一切貨幣資金往來都與出納工作緊密相聯,貨幣資金的來龍去脈,周轉速度的快慢,出納員都清清楚楚。因此,提出合理安排利用資金的意見和建議,及時提供貨幣資金使用與周轉信息,也是出納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出納員應拋棄被動工作觀念,樹立主動參與意識,把出納工作放到整個會計工作、經濟管理工作的大范圍中,這樣,既能增強出納自身的職業光榮感,又為出納工作開辟了新的視野。
最后,以上內容就是關于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能不能調賬問題的資料就介紹到這里了;通過正文的學習我們都知道銀行余額調節表,并非不可以作為原始憑證。以后如果想知道學習更多的會計知識可以來會計學堂試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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