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背書與支票背書方法的區別
支票出票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書人向規定區域以外的被背書人轉讓票據的,區域外的銀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書人仍應承擔票據責任。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
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票據第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前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背書人,依次前后銜接,最后一次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是票據的最后持票人。
票據的背書人應當在票據背面的背書欄依次背書。背書欄不敷背書的,可以使用統一格式的粘單,粘附于票據憑證上規定的粘接處。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票據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銀行本票背書如何操作?
1、背書人欄加蓋持票人(收款人)的財務章(公章)和個人名章,被背書欄填寫準備將票據交給的單位(被背書人)。如果被背書欄是銀行,那背書欄要填寫“委托收款”字樣。
2、如果有二個以上的背書人,則背書要求連續。指第一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背書人未第一背書人的被背書人,以此類推,一直到票據提交到銀行委托收款。這叫做背書連續。3、票據背書欄不夠使用,可以加附粘單(和票據背面背書部分一樣,就是單獨的可以往票據背面粘貼,一張不夠,可再粘一張。銀行都有這個。

背書注意事項
票據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不得轉讓;其直接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出票人對其直接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被背書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據,銀行不予受理。票據背書人在票據背面背書人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人對其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依法背書轉讓的票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凍結票據款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票據無效;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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