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發票是否需要加收滯納金
一.國家稅務總局出臺法規對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的處理辦法作了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
1."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準許其抵扣進項稅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不準其抵扣進項稅款或追繳其已抵扣的進項稅款。"
2.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善意”與“非善意”的界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規定: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涉及增值稅的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并對”善意“及”非善意“作了政策界定。”善意“是指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即為”非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如果接受的專用發票符合規定要求,可以判定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合以上所述,稅法中規定對于非善意取得發票的應當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依法追繳稅款,并處以逃稅、騙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所以如果你在考慮善意進行取得發票時還是要考慮清楚其中的厲害關系;更多會計知識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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