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未繳足的資本出資方怎么做賬?
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額,即經登記機關登記確認的資本”。二、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專門的實收資本準則,也沒有找到“實收資本”的定義。現行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規定:“實收資本是接受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此處的“投入”應理解為實質上的投入,如果認繳也能算投入,那這句話也沒有意義了。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2》中《基本準則》有幾段話,可以看出將“實收資本”和“其他應收款”掛賬,是有悖于會計要素確認和計量基本原則的:“所有者權益的確認、計量主要取決于資產、負債、費用等其他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待處理財產損失以及某些財務掛賬等,由于不符合資產定義,均不應當確認為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例如,企業有購買某存貨的意愿或者計劃,但是購買行為尚未發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因此而確認存貨資產”。“實收資本”在“其他應收款”掛賬與此何等相似。還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將符合會計要素定義的及其確認條件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如實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不得根據虛構的,沒有發生的或者尚未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此段文字引用網絡文章)綜上:我認為股東未實繳入企業的資金,不應使用“實收資本”和“其他應收款”掛賬。另外股東出資不到位也不是什么新鮮事,即使是原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下股東也可以分期繳交出資,出資到位后再分別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公司若為了粉飾財務報表而強行將股東出資未到位的資金記入“實收資金”,一是會引來稅務機關關于未繳交印花稅的質疑;二是可能被視為股東向企業借款,超過1年未歸還視股息紅利所得要求繳交20%的個人所得稅;三是工商部分會認為企業抽逃注冊資本或虛增資產,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拓展資料:
一、按現行的《印花稅暫行條例》,應以“實收資本”為計稅依據,按萬分之五稅率計征印花稅,按最新的《印花稅法(征求意見稿)》(未實行),稅率降低為萬分之二點五。二、認繳的注冊資本未到賬不需要繳交印花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將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公司只需按實收資本申報繳納印花稅,而未繳足的部分不繳納印花稅。如果公司把未實繳的資本也記入“實收資本”科目,那按此文就應繳交相應的印花稅,當然企業此種做法是不正確的。
本文內容主要是針對認繳制未繳足的資本出資方如何處理財務問題,相信不懂的學員看完后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在實操的過程如果遇到復雜的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或者在線和老師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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