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業在境內銷售貨物如何繳稅?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1985年及1986年以來國務院及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法規、規章、政策同時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
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等稅費,按照境外單位或個人繳納的增值稅額予以計算,并由扣繳義務人同步予以扣繳:
應扣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增值稅額×7%
應扣繳教育費附加=扣繳增值稅額×3%
應扣繳地方教育附加費=扣繳增值稅額×2%

委托境外公司銷售境內商品房如何繳稅?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四)規定,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上述規定,房地產企業委托境外公司在境外銷售境內商品房,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240萬確認收入的實現;不按代銷合同規定銷售價為200萬元確認收入。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不包括企業所得稅)、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整體來說,營改增之后對于增值稅的實施辦法中有提及到關于境外企業在境內銷售貨物如何繳稅的問題,本文只是簡單的說明了以下,如果你想了解更深,可以看看稅法或者來會計學堂進行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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