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
其實稅法對企業籌建期的開辦費支出尤其是是業務招待費的有關處理方法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稅法規定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來看,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按照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計算,企業在籌建期間無銷售(營業)收入,因此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得稅前扣除。

籌辦期與生產經營期的時間如何劃分?
籌辦期與生產經營期的劃分,實質是明確新辦企業的成立日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文件不僅規定了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也明確了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為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日。財稅〔2012〕27號文件是目前為止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最新政策,籌辦費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時間。
由于企業籌辦期間沒有取得營業執照,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合法經營,也不能辦理稅務登記進行納稅申報。因此,企業的籌辦費是在成立后正式生產經營期間攤銷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60%扣除,且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上述政策適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支出,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籌建期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的政策存在差異。
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應掌握兩個原則:一是不受當年營業收入5‰或15%等比例的限制。因為籌建期間一般不會發生收入事項;二是籌辦費只能在開始生產經營年度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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