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2、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余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3、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擴展資料: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例如:幾個單位共有一塊土地使用權,一方占60%,另兩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稅額為100萬,則分別按60、20、20的數額負擔土地使用稅。
本文的內容主要是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進行了簡答的闡述,有講的不到位的地方,大家可以參考一下,有什么問題或者疑問的話,歡迎你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更多的會計知識都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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