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可以支付增值稅進項稅嗎
答案是不需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無論采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收到的地方政府補貼是否繳納增值稅?
“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一是政府補助必須是來源于政府的資產,二是這種資產是政府無償的給付。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負責代收代付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資產。常見的政府補助類型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這里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地方政府按企業繳納稅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還給企業的資產也屬于“政府補助”的范圍。
“政府補助”是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資產,不屬于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不征增值稅。基于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明確了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繳納增值稅。對于地方財政補貼,也應參照執行。
綜合以上所述,企業收到的地方政府補貼是可以繳納增值稅的,如果政府補助是明確補貼給購買方的,無論是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還是直接代購買方支付給銷售方,均應由購買方按政府補助處理,更多的會計知識盡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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