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己發現少繳稅款還有滯納金嗎?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由稅務機關具體核定。企業分月或者分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由此看來,對于A公司來說,應當按照每月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顯然,A公司2013年1月~12月,由于少申報利潤,少繳企業所得稅1000萬元(4000×25%)。同時,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因此,A公司少計利潤造成的少繳稅款,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繳納而未繳納的情形,應當加收滯納金。

少交稅款怎么罰款?還用交滯納金嗎?
未按期申報繳納稅款,應加收稅款滯納金,至于是否需罰款,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綜上所述,對于企業在預繳所得稅時少繳的稅款,凡屬于少計利潤、少計房地產預售收入毛利額、多計免稅收入、多計不征稅收入以及多計彌補虧損額的,應按規定加收滯納金;更多的會計知識歡迎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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