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照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未按照規定注明增值稅額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同時規定,從1995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購進貨物、應稅勞務取得的專用發票“發票聯”、“抵扣聯”,凡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開具要求的,不得作為扣稅的憑證。對遺失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專用發票“發票聯”或“抵扣聯”的,不論何種原因,均不得抵扣其進項稅款(從對方取得的存根聯復印件亦不得充作扣稅憑證)。
1、丟失前已通過認證的處理
自2001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已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可憑銷貨單位開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2、丟失前未通過認證的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該發票丟失前未通過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的認證,購貨單位應憑銷貨單位開具的丟失發票的存根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通過后可憑該發票復印件及銷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出具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抄報稅證明單”,經購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合法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發生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必須及時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對其報告的丟失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進行檢查,對納稅人弄虛作假的行為,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
丟失已開具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于發票丟失當日在市州級以上黨政報刊雜志上刊登遺失聲明,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已登報聲明作廢的證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聯入賬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必須要取得開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單位提供,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的存根聯復印件,與發票丟失登報聲明一并作為原始憑證。
納稅人丟失普通發票全部聯次的,按丟失空白普通發票處理。
一般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上文小編簡單介紹了這個內容是怎么處理的,認證對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是不同的,關于丟失了鋪發票如何處理也可以參考上文的處理方式哦,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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