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廠房安裝電暖設施能否抵扣增值稅?
問:上海注冊公司服務商的一個客戶公司-大友公司是一家生產企業,201 1年12月,公司為擴大經營規模,租賃了當地一家企業的廠房。協議租期20年,年租金25萬元。承租后公司對廠房改造安裝了電暖設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40萬元,進項稅額6. 8萬元,支付貨款46. 8萬元。財會人員咨詢,租賃他人廠房安裝的電暖設施能否抵扣稅款?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立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脫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小功廣征建工程。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對照政策,該公司外購安裝的電暖設施,應分清貨物的具體用途與使用對象,區分是否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妾用于生產的設備,而是用于動產廠房方面的改造、修繕,增加房產采暖使用功能,屬于不動產的在建工程,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外購的竣備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更稅額抵扣問題的通》(財稅(2009)113號)對固定資產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范圍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信、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盡管該房產的所是該公司,但增值稅未對不動產的產權歸屬進行劃分,不區分是自己的還是承租的,凡是用于廠房等建筑物方面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都不能抵扣。該公司2011承租廠房安裝電暖設施進項稅額6. 8萬元,當期銷售產品發生銷項稅額158萬元。公司12月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38-6. 8-131. 2(萬元),當期發生應繳增值稅額為158-131. 2-26. 8(萬元)。
因此,公司承租廠房安裝電暖設施所負擔的進項稅額6. 8萬元不予抵扣,連同毫暖設施的成本40萬元合計46. 8萬元,應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攤銷或扣除。
租賃廠房安裝電暖設施能否抵扣增值稅?上文介紹了這個應該區分具體的用途和使用對象,在確定是否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上文的案例是不予抵扣的,但是也有可以抵扣的,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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