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矸石是否屬免稅貨物?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6條對增值稅的免稅項目一共規定了“八大項”,但都沒有“煤矸石屬免稅貨物”的規定。然而在落實財稅[2001]198號關于利用煤矸石、煤泥等生產的電力可享受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時。卻出現了節外生枝: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電力生產企業購進的煤矸石,不得向供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取得了專用發票也不準抵扣銷項稅,并肯定煤矸石是免稅貨物。要享受減半征稅優惠,就不準抵扣煤矸石的進項稅;要抵扣煤矸石的進項稅,就不能享受減半征稅的優惠。如此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正確:煤矸石是否屬免稅貨物?
答:煤矸石不是免稅貨物,利用煤矸石生產(達到一定標準)的一些建樹屬于即征即退的貨物。利用煤矸石生產的電力企業可享受按增值稅應納稅額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這與其購進煤矸石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抵扣銷項,并無矛盾。如果生產煤矸石的煤炭企業和購進煤矸石電力企業都屬于一般納稅人,應該可以按正常程序開具和取得專用發票。對電力企業而言,并非只能在減半征稅與進項抵扣中作出選擇。

煤矸石屬于礦渣系列嗎?
礦渣是籠統的稱呼,有高爐礦渣、錳鐵礦渣、鉛礦渣、銅礦渣、硫鐵礦渣等,但一般都是冶煉或反應產生的廢渣,而煤矸石是采煤時剔除的廢石,沒有這些過程,應該是廢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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