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分得資產是否需要納稅
答:不,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
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分立企業相關的虧損不得在分立以后相互結轉彌補。
( 需要注意的是: 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后的企業仍然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分立前的企業符合稅收法規的減免稅條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案例:
悅來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地處北京,由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資成立,公司的投資總額為1000萬元,A公司和B公司分別占70%和30%的股份。為滿足擴大經營的需要,2009年11月悅來公司剝離部分凈資產成立好滋味餐飲有限公司。
分立基準日,悅來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顯示公司的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公允價值為3800萬元),負債2000萬元(公允價值為2000萬元),凈資產1000萬元(公允價值為1800萬元),此外公司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360萬元。
在悅來公司剝離的資產中,資產的賬面價值80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0萬元),剝離負債的賬面價值200萬元(公允價值為200萬元),剝離凈資產的賬面價值600萬元(公允價值為800萬元),并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了300萬元的減資手續。
新成立的好滋味公司的注冊資本為800萬元,并確認A公司和B公司的投資額分別為300萬元和200萬元,同時好滋味公司分別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銀行存款180萬元和120萬元。
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為(300+200)÷800×100%=62.5%,低于85%的比例,適用于企業分立的一般稅務處理:
① 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按其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② 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③ 被分立企業股東取得的對價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確認為股息所得。
具體:
悅來公司的資產轉讓所得為:800-600=200萬元,好滋味公司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為資產的公允價值800萬元。
A公司視同分配的股息所得為:200×70%=140萬元,B公司視同分配的股息所得為:200×30%=60萬元。

什么是公司分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分立指一個公司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通過股東會決議分成兩個以上的公司。
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并設立一個以上新的公司;
解散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
存續分立方式,本公司繼續存在但注冊資本減少。原股東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權比例可以不變。在實踐中,總公司為了實現資產擴張,降低投資風險,往往把其分公司改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全資子公司。此時總公司亦轉化為母公司。母公司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新設子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
以上詳細介紹了公司分立分得的資產是否需要交稅,也介紹了什么是公司分立。作為一名企業的會計人員,特別是稅務會計,最好是知道公司分立是需要交稅的。如果你閱讀了本文,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可以給你更好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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