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答:《暫行條例》第二條中: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有兩種理解:一種是:(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另一種是:(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第一種理解,就是必須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才能認定納稅義務發生。這也可以解釋為什么“公安機關不予上牌,因質量問題退回的車輛”可以退回車輛購置稅,理由很直觀:因為車輛雖然購置了但不可能使用。比如贈與,購買車輛贈與他人,受贈方是納稅義務人,由受贈方繳稅而非贈與方繳稅。
按這種理解并使用《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辦理退稅便產生了執法風險,因為《征管法》是上位法,《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已繳車購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的限制性規定就超越了上位法的普遍性原則。
第二種理解也是很多書籍上注明的,車購稅納稅義務發生必須滿足三個要件:一是發生了購置車輛的行為(即所謂應稅行為);二是這種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即所謂征稅區域);三是所購置的車輛屬于條例規定征稅的車輛。只有同時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才構成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否則不能構成車購稅納稅人。也只有這樣理解才能解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注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稅。否則,所有申報繳納車購稅就成為了一種預申報,預繳稅的行為。

什么是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是對在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1.征收范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范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征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征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征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于依法治稅。
4.征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系,價值高者多征稅,價值低者少征稅。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以上詳細介紹了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什么時候,也介紹了什么是車輛購置稅。作為一名購買車輛的個人或者是單位,最好是知道車輛購置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購買人到公安機關注冊登記之前。如果你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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