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的土地轉給企業涉稅事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此政策適用于在二級市場上通過有償受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應當取得對方開具的轉讓無形資產的發票。從國土局土地轉讓一級市場以出讓方式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適用此政策。 因此,納稅人應當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同時,應依法繳納繳納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如何計算轉讓土地的土地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10號)文件第六條二款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投入資金,將生地變為熟地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和開發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計開發成本的20%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是鼓勵投資者將更多的資金投向房地產開發。”
因此你公司將生地變為熟地的開發過程中,對開發成本可以加計20%扣除,但期間費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實質上屬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則根據第六條一款規定:“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后,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這樣規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則相應的相關費用在計算土地增值額時不得作為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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