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銀行提取現金怎么填制記賬憑證?
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是出納人員辦理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主要依據。出納員在接到會計人員編制的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時,應當對憑證的項目和內容逐一進行認真復核。
復核的內容、方法和要求與現金收款憑證的復核和支票結算方式所介紹的內容大致相同。不同的是:對銀行存款付款憑證的復核還應注意復核以下內容:
(1)付款憑證的“摘要”欄是否注明付款結算方式。
(2)付款憑證支付項目是否是國家控制的商品,有無企業所在地或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的書面證明等。
(3)重大開支有無企業領導或總會計師簽批手續。
出納員在復核憑證中如果發現其中一項不符合制度規定,應當立即將憑證退回編制憑證的會計人員,不予辦理。

擴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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