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中的大額材料費是否分攤后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支出,可納入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范圍。
根據上述規定,用于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費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研發費用歸集并稅前加計扣除,不需要調整分攤。

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包括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和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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