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可以稅前扣除嗎?
財企[2006]478號文件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在該文件下發后,財政部又下發了《關于做好執行會計準則企業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該文規定:“高危行業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中的具體要求處理,在所有者權益‘盈余公積’項下以‘專項儲備’項目單獨列報,不再作為負債列示。”而《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安全費用等時,借記“利潤分配-提取專項儲備”科目,貸記“盈余公積-專項儲備”科目。所以,按照繆慧頻副司長的解答,自2008年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后,按規定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的保險有哪些?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但以下兩種商業保險可以扣除:
1)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2)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
對于上述可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的范圍,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以下根據相關的規定及企業常見的問題進行分析。
一、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商業保險
(一)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的解釋,這類保險費是國家其他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企業應當為其職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險,而不是企業自愿為職工投保的所謂人身安全保險。
例如:
《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五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4號)第二十條規定,保安從業單位應當根據保安服務崗位的風險程度為保安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政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
企業按國家規定必須或應當為職工辦理的人身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對于哪些屬于“特殊工種職工”,部分地方稅務機關認為應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殊工種名錄》。如北京市平谷區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
(二)其他商業保險
對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目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第一條第八項的規定,企業為因公出差的職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險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相關行業的規定購買的保險,參照企便函[2009]33號文的解釋,屬于按國家規定購買的保險,應可以稅前扣除。例如員工出差乘坐長途客車購買的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等:
2004年7月1日施行的《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很重要的一點,購買這些意外險,是公司經營的需要,而不是單純員工個人受益。
二、常見問題分析
(一)企業購買的雇主責任險等各種意外保險、財產保險能否稅前扣除?
企業為降低經營風險購買的各種意外保險和財產保險,是為減輕企業的負擔而購買的支出,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雇主責任保險承保雇主對所雇員工在受雇期間,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職業病而造成人身傷殘或死亡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企業購買該險種是為了降低經營風險,減輕在員工發生意外時企業的財務壓力,實際是國家規定工傷險的一種補充,不屬于員工的福利,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可參考江蘇省蘇州市地方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業務問題解答: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財產”包括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各類財產。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財產保險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商業保險能否計入福利費、工資稅前扣除?
除了上述可以稅前扣除的商業保險以外,為全體員工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即使計入福利費、工資并為員工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也不能稅前扣除。
企業可考慮向員工發放補貼,員工自己購買或者由公司統一代為辦理手續。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安全生產是國家明文規定企業需要十分注意的安全問題,作為生產企業的會計人員更是需要多加了解;后期你想知道更多的會計知識,小編認為大家可以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或在線和老師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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