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放的勞保用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對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明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因此,夏季高溫津貼(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福利費的范圍。企業按標準支付的夏季高溫津貼按福利費相關規定稅前扣除。除生產車間發放的勞務用品可以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外,其他部門發放的勞保用品和直接發放的勞保費不屬于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范圍,應并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勞保用品合規取得抵扣憑證,進項稅額可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發生的勞動保護費支出,不屬于上述不可以申請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那么只要取得了合法的增值稅抵扣憑證,其進項稅額就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般來說,按照規定用途購買和使用的勞保用品,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但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發放的各種實物,則屬于集體福利范圍,相應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二條的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因此,未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貨清單,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發放的勞保用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保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以“勞動保護”名義向職工發放的實物以及貨幣性資金,生產車間以外部門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