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能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隨即,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9年第4號公告,《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進一步明確說明了相關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小微企業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必須按季繳納增值稅才能享受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根據上述規定,小微企業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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