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代理企業購買辦公電腦能抵扣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以下簡稱免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所以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批復》(國稅函[2005]54號)文件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是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委托方和承運單位的中介人,受托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和相關事宜并收取中介報酬的業務。因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費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據此,取得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不得作為運輸費用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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