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的預計利潤可以彌補虧損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規定:
“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三)資產類調整項目
(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第52行“五、房地產企業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將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轉回已按稅收規定征稅的預計利潤的數額。第1列“賬載金額”、第2列“稅收金額”不填。”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根據上述規定及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表間關系,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完工產品按照稅法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參與彌補企業符合條件的以前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怎么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
彌補虧損是用稅前利潤去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收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小于零的數額。
當一個納稅年度的利潤部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彌補部分收入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他部分在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以及各項扣除后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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