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以破產財產清償債務的順序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稅收優先權的主要表現?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又有其他應償還的債務,而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不足以同時繳納稅款又清償其他債務的,納稅人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于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在征收稅款時,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取得納稅人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
應注意的是,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在破產程序中,職工的工資屬于債權,但考慮到職工基本生活的保障這一更高的人權宗旨,職工的工資優先于國家的稅收而受到清償。
2、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即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規定,包含兩層含義:
(1)稅收優先于發生在其后的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額度以納稅人應納的稅款為限,例如稅務機關處置納稅人的抵押財產后,抵押財產的處置價值超過納稅人的應納稅額、滯納金和必要的處置費用的,超出部分應該退還納稅人;納稅人抵押的財產價值不足以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以其他財產補足。
(2)欠稅的納稅人,可以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壓,其財產也可能被留置,但是此時的抵押、質壓等擔保物權,不能影響稅收,即根據稅收優先的原則,對有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對其設置抵押、質壓或被留置的財產有優先處置權,以保障國家依法取得稅收收入。
3、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以及其他活動中,如果實施了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則有關的行政機關(如工商、財政、勞動、公安等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雖然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也應上交國庫,但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如果此時納稅人欠繳稅款,則稅款的征收應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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