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票保管滿5年后會怎么處理?
【問題】
納稅人發票保管滿5年后該如何處理?
【答復】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一般納稅人發票保管
一般納稅人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取得大量的票據和憑證,其中很大一部分為普通發票和專用發票。事實上,發票不僅是一般納稅人記賬報稅的憑證,同時對于了解企業經營業務以及應對主管稅務機關的財務稽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取得各類發票以后,一般納稅人企業應注意對其進行妥善保管,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賬簿,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此外,對于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在保存期滿后,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銷毀。

增值稅專用發票保管制度規定:
1、嚴格遵守國家和主管稅務機關發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健全本單位發票管理制度,輔導、培訓、監督本單位職工正確使用發票。
2、建立發票帳薄及領用登記,指定專人負責發票領、用、存、繳等管理工作,及時報送各類發票報表和配合稅務局做好發票協查工作。
3、嚴格遵守專用發票領用登記, 交驗存根,換供新票制度。領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專人填開,保險柜存放。確保發票安全。
4、交驗的發票存根,必須按規定填制封面,加蓋公章,相關人員簽字。按票號順序裝訂,并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核購票。
5、如實提供各類章證及發票管理資料,接受稅務機關檢查。對本單位發生的各類發票違章,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爭取從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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