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簽訂的無租賃期限的房產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25號)第四條的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因此,無租賃期限房產合同可在簽訂時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印花稅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對商店、門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業務開具的修理單,不貼印花。
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暫免貼印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于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印花稅怎么入賬?
依據財會[2016]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之前是在“管理費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此次同步調整到“稅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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