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轉虧損年限延長的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所以,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其他企業仍然為5年。

新準則對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當年發生財務賬面虧損,應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企業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時作以上相反的分錄。如果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而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再做其他分錄。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需要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等能力。對于未來可以轉回的應納稅額預計過高,可能無法轉回,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則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 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科目。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 科目。
結轉虧損年限延長的資格是什么?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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