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使用包裝物出售能否按4%減半繳增值稅?
財稅[2002]29號規定中的舊貨是否僅指“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某公司全部生產銷售免稅產品,購進原料時包裝物供貨方未計價,此包裝物不能再使用而清理出售。請問此種情況是否按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的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加強產廢企業下腳(廢)料銷售的監督管理,產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下腳(廢)料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的規定:
一、計稅依據的確定
1.產品銷售收入。
包括銷售應納增值稅產品(以下簡稱“應稅產品”)取得的收入,以及隨同產品銷售,從購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價外收入。
2.其他業務收入。
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稅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
因此,貴單位銷售下腳料、廢料,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銷售產品或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包裝物,到底應該按什么稅率計算增值稅銷項?
首先明確一下概念,舊貨,舊固定資產和舊物品:舊貨是指購進后專門用于出售的舊貨,自己是沒有使用過的,一般都是以經營為目的的。舊固定資產是自己使用過的帳上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計提折舊的。舊物品是指價值較小,不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并核算的包裝物等其他低值易耗品。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舊物品,按17%計算銷項稅。一般納稅人出售使用過的不能抵扣進項稅的舊固定資產,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售可以抵扣進項稅的舊固定資產,按17%計算銷項稅。一般納稅人(舊貨經營單位)出售舊貨,按4%減半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物品,按3%計算應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售價/(1+3%)*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減按2%計算應納增值稅,應納稅額=售價/(1+3%)*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僅限為個人,如為企業使用過的物品,如設備等固定資產,則不屬于免稅的范圍。因個人購買固定資產等是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在銷售時免稅也體現了稅賦的公平。
不使用包裝物出售能否按4%減半繳增值稅?上文介紹了這個是不能按照4%減半繳納增值稅的,需要按照增值稅的暫行條例中銷售產品的稅率來繳納增值稅,更多相關財務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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