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紅票有哪些問題需要了解?
答:購買方申請開具
1、前提條件
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由購買方申請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1)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同時符合:當月、未抄稅、未認證或認證不符三個條件)的;
(2)因銷貨部分退回或發生銷售折讓的。
2、開具流程
(1)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且《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2)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通過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管理系統開具《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
《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3)購買方將《通知單》交予銷售方
購買方稅務機關開具《通知單》后將《通知單》交給購買方,購買方將《通知單》傳遞給銷售方。
(4)銷售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紅字發票與作廢的發票有什么區別?
紅字發票與作廢的發票的區別:
一、紅字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注明作廢,開票軟件注明作廢。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作廢發票是指操作員對填開發票信息錄入錯誤的已開具發票進行作廢。
二、發票作廢情況主要有以下三種:
1、用票單位和個人開發票后,如果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者取得對方的有效憑證。
2、開具發票時發生錯誤、誤填等情況需要重開發票的,可以在原發票上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同時,如果專用發票開具后因購貨方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該按填寫有誤辦理。
3、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需要注意的是,開具專用發票填寫有誤的,應當另行開具,并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注明“誤填作廢”四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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