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資回收增值稅專票的一些申報要求是什么?
答:一、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經營單位)進行增值稅免稅資格的認定,對不符合免稅認定條件的,不得認定。
(一)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辦理免稅資格認定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領取并填報《北京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征增值稅資格認定申請書》,提供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資料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將基本帳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免稅資格認定程序
1、回收經營單位應將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所進行初審,管理所初審后簽署初審意見報流轉稅管理科。
(三)本市范圍內跨區縣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認定。
二、回收經營單位購進廢舊物資應憑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或者按照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回收經營單位自行開具的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北京市廢舊物資專用收購憑證》作為合法的計帳憑證。
《收購憑證》僅限于回收經營單位收購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廢舊物資時使用。各局應根據回收經營單位的具體經營規模,核定其《收購憑證》的合理用量。
三、回收經營單位必須按照國稅函[2005]544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準確核算廢舊物資的購、銷、存情況。
四、回收經營單位應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嚴格掌握現金的使用范圍,超過現金支付限額的廢舊物資收購業務,應采取銀行轉帳等方式,不得向出售人直接支付現金。對違反上述規定超限額支付現金的,一經發現,主管稅務機關應取消其免稅資格。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嗎?
可以享受免稅政策,需要主管稅務機關免稅資格認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7號)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
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
2、也就是說,銷售再生資源的企業和個人不再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了,而要按現行稅收政策依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而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
3、同時,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取得的增值稅條例及其細則規定的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不知道上文介紹的“廢舊物資回收增值稅專票的一些申報要求是什么?”所介紹的問題大家是否都了解了呢?如果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直接在線和我們的答疑老師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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