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驗資報告的要求合理
【問】:我公司于一年前登記成立,近日更名,到工商局辦理了變更登記,同時將公司的投資人做了變更,即原投資人將股權轉讓給新的投資人,在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驗資報告,請問稅務機關的要求合理嗎?有什么法律依據呢?
【答】:根據稅法相關規定:納稅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一)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
(二)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
(三)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
(四)其他有關資料。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驗資報告屬于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必要證明文件,所以,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是合理的。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 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有明文規定

稅務登記表的主要內容包括哪些內容呢?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的號碼;
(二)住所、經營地點;
(三)登記類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產經營方式;
(六)生產經營范圍;
(七)注冊資金(資本)、投資總額;
(八)生產經營期限;
(九)財務負責人、聯系電話;
(十)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有關事項。
關于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時,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出具驗資報告的要求合理是否合理,上述文中給大家做出了詳細的解答,對于稅務登記表的內容,文中整理了出來,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有什么不明白的,歡迎大家在線咨詢會計學堂的金牌答疑老師,及時參與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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