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運輸船員的個人所得稅匯繳計算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四十條規定:“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第四十一條規定:“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計征方式,是指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列的特定行業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預繳,自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合計其全年工資、薪金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并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多退少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02號)規定:“(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法規,對遠洋運輸船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二)考慮到遠洋運輸具有跨國流動的特性,因此,對遠洋運輸船員每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在統一扣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準予再扣除稅法法規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三)由于船員的伙食費統一用于集體用餐,不發給個人,故特案允許該項補貼不計入船員個人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

船員納稅計算公式
船員的個人所得稅算法:船員的工資是按月預繳稅款,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合計全年工薪所得,再按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的稅款,視預繳情況多退少補。
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工資、薪金收入 ÷ 12 - 費用扣除標準)×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12 。
采用這樣的方式主要是照顧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因季節、產量等因素影響,職工的工薪收入呈現較大幅度波動的實際情況。
遠洋運輸船員的個人所得稅匯繳計算,本文除了對遠洋運輸船員的個人所得稅如何計征做了介紹外,還對遠洋運輸船員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工式也做了介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會計學堂。下期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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