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購置稅是什么和車損險的關系
新車購置價是指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它是投保時確定保險金額的基礎。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標的實際投保的金額,也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義務的最高限額。
購置稅額是征收汽車售價(不含稅價)的10%,公式為:
購車價格(含稅價)/1.17(增值稅率17%)*10%=購置稅額
在了解,新車購置稅是什么之后,下面重點為大家介紹新車購置稅和車損險的關系。
新車購置價包含購置稅在內(即“新車購置價=裸車價格+購置稅”)這一規定,在各家保險公司的車損險條款中也有明確表述。
在機動車車損險條款中看到,車損險關于保險金額一項是這樣規定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按以下3種方式選擇,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被保險機動車同類型新車的價格(含車輛購置稅)。
(二)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確定。
(三)在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根據車損險的概念,在投保車損險時,只能按照車輛本身的購置價款確定保險費,而不應包含購置價款之外的其他費用,如牌照費、車船使用稅、購置稅等費用。一些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把購置稅計算入保險車輛的價值中,屬于超范圍承保。因為,購置稅不具有財產價值。
同時,告知義務是保險公司在承保時的基本義務,也是保險公司的應盡義務。《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即是保險公司的告知義務,并且該條款明確了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如使用的是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

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294號)、《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第15號)規定,辦理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車主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原件及復印件;
3.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4.車輛價格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車輛合格證明及復印件;
6.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凡納稅人能出具有效證明的,計稅依據為其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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