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的“三項基金”能否用于利潤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ㄒ唬┨崛浠?、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ㄈ┌凑毡緱l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三項基金不能用于利潤分配。

資本公積的分類核算指的是什么?
企業應設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情況。為了反映各類不同性質的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情況,應按照資本公積的類別分別設置"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關聯交易差價"、"其他資本公積"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和股權投資準備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可以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關聯交易差價不能用于轉增資本(或股本)和彌補虧損,待上市公司清算時處理。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一旦轉入其他資本公積,該部分資本公積就可以用于轉增資本。
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以及處置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涉及所得稅時,還應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股權投資準備不可直接用于轉增資本,只有將其轉入其他資本公積后,該部分資本公積方可用于轉增資本。
“外資企業的“三項基金”能否用于利潤分配?”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外資企業有一些財稅處理是與內資企業不同的,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系,會計學堂,是大家堅實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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