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專業合作社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免征
我社是把漁民組織起來而設立的專為漁民社員所捕撈產品提供銷售等服務的漁業專業合作社,漁民主要在近海海域(臺灣海峽)從事捕撈作業,根據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社的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免征?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8.遠洋捕撈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遠洋捕撈,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適用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優惠
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漁業專業合作社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免征?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遠洋捕撈,可按照上述文件規定適用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更多精彩的財務知識盡在會計學堂,想提高自己專業技能的朋友可以繼續前往官網咨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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