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應避免的誤區
誤區一:小微企業就是小型微利企業
廣義上的小微企業,是指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劃分的企業,是指所有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還包括了的個體工商戶。其標準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共劃分了16個行業。狹義上的小微企業,特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它的標準則是根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三個指標制定,共劃分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兩大行業。小微企業不等于小型微利企業。并非所有廣義上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只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誤區二: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對于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即使達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誤區三:年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超過標準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
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標準,是企業按規定方法計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說,即使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只要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沒有超過規定數值,仍然還是小型微利企業。
誤區四:應納稅所得額是允許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也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后的“應納稅所得額”。
誤區五:一般納稅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于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3個判定指標,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誤區六: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事前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何謂小型微利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p>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規定:“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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