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輸發票抵扣聯能否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規定,為了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行業的稅收管理,適應使用稅控器具開具發票的需要,總局決定從2006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該文件第五條開具《貨運發票》的要求規定: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或代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
因此,按上述文件規定,你公司從2006年8月1日以后所取得的公路、內河貨物運輸統一發票的抵扣聯不需加蓋印章。

紅字貨運專票的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貨運專票后,如發生應稅服務中止、折讓、開票有誤以及發票抵扣聯、發票聯均無法認證等情形,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需要開具紅字貨運專票的,實際受票方或承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附件3),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并出具《開具紅字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附件4,以下簡稱《通知單》)。實際受票方應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承運人開具的紅字貨運專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認證結果為“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以及所購服務不屬于增值稅扣稅項目范圍的,不列入進項稅額,不作進項稅額轉出。承運人可憑《通知單》在貨運專票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貨運專票。《通知單》暫不通過系統開具,但其他事項按照現行紅字專用發票有關規定執行。
貨物運輸發票抵扣聯能否加蓋發票專用章?開具《貨運發票》時應在發票聯左下角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或代開發票專用章,抵扣聯一律不加蓋印章。如果你還想要了解更多我們更多的會計干貨,可以點擊在線會計答疑,我們將會盡力為你解決任何會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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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