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特殊事項應如何確認收入?

2019-06-04 10: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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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特殊事項應如何確認收入的這一問題,文中已作出詳細的解答,小編認為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征稅或免稅,都應當卻認為應稅收入,文中已為大家進行了整理,具體內容請仔細閱讀全文。

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特殊事項應如何確認收入?

在實務中,如果遇到無法明確是否應計入應稅收入的情況,應把握一個原則,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不征稅或免稅,就應確認為應稅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租金收入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規定執行。

2、債務重組收入的確認

債務重組,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因此,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稅法規定該類收益作為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3、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的確認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4、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在會計上一般不確認“會計收入”,而視同銷售收入卻屬于“納稅收入”,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貨物、財產、勞務,應計入當期的應稅收入。

5、接受捐贈確認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確認,以款項的實際收付時間作為標準來確定當期收入和成本費用。企業接受捐贈收入金額,按照捐贈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等。

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特殊事項應如何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

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免稅。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按照稅法規定的條件免稅。具體而言:

(1)從居民企業取得

①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②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

(2)直接投資所得收益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至全國

本文講述的是關于企業所得稅的若干特殊事項應如何確認收入的有關問題,還為大家講解了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包括哪些,相關的稅務處理小編都已在文中為大家進行了講解與分析,獲取更多財務會計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網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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