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了多少?
有些企業認為研發支出費用化可以提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減稅效果,或擔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未來會下降,若資本化,以后均勻加計扣除時將吃虧。筆者認為,企業不應人為調節研發費用的核算方法。
一方面,費用化雖可提前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效果,但以前年度已經費用化的只享受50%的加計扣除,現在加計75%的減稅紅利無法享受,弄巧成拙。另一方面,從前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發展可以看出,國家支持創新的力度是持續的,未來優惠政策的延續是大概率事件,甚至可能進一步提高加計扣除比例。因此,企業應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規定,據實核算、歸集研發費用,合理合規選擇研發費資本化時點,據實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實際操作過程中,企業應根據研發項目的形式,在研發立項后按照項目分別設置輔助賬。從憑證級別記錄各個項目的研發支出,并將每筆研發支出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學技術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列明的可加計扣除的六大類研發費用類別進行歸類。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筆者認為,加計比率從基礎性的50%提升為75%,多了25個百分點,整體減稅效果十分顯著。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進一步激勵中小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2017年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發布《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以下簡稱34號文件),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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