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
延遲取得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理由分析如下: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1993]150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后。該規定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也都進一步明確:對未按規定時限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然而,修訂后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雖然也重申了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的要求,但在用語上有了實質性變化,即將國稅發[1993]150號第五條中“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改為“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關鍵之處就在于刪除了“不得作為扣稅憑證”這幾個核心字眼。反過來理解,就可以引伸出延遲開具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這一觀點。這其實也是在表明:接受延遲開具的專用發票是購貨方的一項權利,如果購貨方愿意放棄滯后認證抵扣的時間價值,在稅法上應當承認購貨方的這種選擇權利。當然,這依然不能免除銷貨方未按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承擔的稅務行政責任。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也規定: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這從另一個側面也證明:只要銷貨方接受了稅務機關處理,購貨方重新取得延遲開具的專用發票仍然是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可以抵扣嗎?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一定是佰分佰都能抵扣,主要支付用于生產經營用途的,收到符合抵扣范圍內的增值稅發票不是假的,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有加蓋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不超過180天可以抵扣的。
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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