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嗎?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因此,從會計上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也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稅法明文規定,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停止計算折舊.因此,會計上計提的折舊不能稅前扣除,稅會規定不一致的,應進行納稅調整.

特殊情況:因改擴建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因改擴建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屬于特殊情況:處于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因此,因改擴建暫停使用的固定資產不應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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