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用交稅嗎?

2019-02-18 17: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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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現在都是獨立核算的單位,都是自負盈虧的.但是有的時候國家為了扶持一些國家鼓勵的企業的發展,所以才去的財政撥款的方式給企業專項資金使用.很多人認為企業專項資金是不用交稅的.那么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用交稅嗎?

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用交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的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的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用交稅嗎?

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財稅處理

1、會計處理.

《企業財務通則(2006)》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于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于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于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于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于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2、稅務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關于財政性資金的規定: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由此可見,你企業收到政府部門撥付的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不屬于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不征稅收入,因此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詳細介紹了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用交稅嗎,也講解了企業收到的專項資金財稅處理.通過介紹可以知道企業取得的專項資金其實也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如果你是一位企業的會計,在申報稅款的時候不可以遺漏了企業專項資金.如果你對本文講解不是太明白,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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