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所得稅怎么處理
答: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撥付的財政資金,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由財政撥付的國家投資和政府向企業的貸款資金,則沒有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的直接投資.而要求"資金使用后歸還本金"應該是地方政府的行為,如果對是否支付利息不作明確,只要求本金一定歸還,則屬于借款行為.這種行為與收入無關,不計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

財政性資金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答: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并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 ,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資金使用后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現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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